关于**市2025年47号地块(乐****农贸市场建设项目)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一、结论
受**市虹桥镇西塘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我公司(**中环****公司)对**市2025年47号地块(乐****农贸市场建设项目)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分述如下:
(1)**市2025年47号地块(乐****农贸市场建设项目)位于**市虹桥镇兴弘北路西侧;四至范围:**兴弘北路,北至农田,西至上片河,南至农田;中心坐标为东经121.032936°,北纬28.198036°,占地面积3333 m2(国家2000坐标)。根据《**市虹桥镇三调局部图》显示,本地块土地利用现状类型包括农村道路、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根据2025年8月《**市虹桥镇西塘村局部村庄规划》,该地块规划用****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4),依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分类,该地块属于居住用地(07)。
(2)为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对地块再开发利用的相关文件精神,了解本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保障本地块用地的环境安全,防止地块再开发利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质量带来严重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本地块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3)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收集地块现状和历史资料及相关文献,对本项目地块土壤可能存在的污染进行了分析。调查地块历史上早期为农田,之后分别作为临时停放交警查扣的车辆、****工厂、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场地、平整后的空地,****停车场和建材临时堆放场地。考虑到本地块自60年代以来一直存在人为活动,不排除存在污染的可能性,本着保守原则,将整个地块列为潜在污染区域。通过地块内识别的特征污染因子为pH、石油烃(C10-C40)、铅、铜、锌、有机氯农药类(α-氯丹、γ-氯丹、o,p’-DDT、p,p’-DDD、p,p’-DDE、p,p’-DDT、滴滴涕、α-硫丹、β-硫丹、七氯、α-六六六、β-六六六、γ-六六六、δ-六六六、六六六、六氯苯)、苯、甲苯。
(4)本次调查共布设4个土壤点位(地块内3个,地块外对照点1个),现场共采集20个土壤样品(包括土壤基础样品16个、现场平行样2个,外部质控样2个,不****实验室检测分析;本次调查共建立4个监测井(地块内3个,地下水对照点1个),共采集6个地下水样品(包括含4个地下水基础样,1个平行样、1个外部质控样,不****实验室检测分析。
(5)土壤检测结果显示,地块内64项土壤各检测指标中,未检出指标55项(小于本次检测检出限),可检出指标9项(pH、砷、镉、铜、铅、汞、镍、石油烃(C10-C40)、锌),各检测指标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该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要求以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敏感用地要求。
(6)地下水检测结果显示,地下水样品53项检测指标中,共检出26项,分别为:①地下水常规项目(24项):色度、pH、总硬度、硫酸盐、铜、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钠、亚硝酸盐、硝酸盐、氟化物、碘化物、砷、镉、铅、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铁、锰、铝、耗氧量、氨氮;②特征污染因子(2项):石油烃(C10-C40)、镍;其余27项均未检出。地块内地下水的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锰、铝、耗氧量、氨氮超《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标准,需进行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估,其余指标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标准及《**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经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估表明,地块的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和饮用水源补给用途前提下,地下水中锰对人体健康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浑浊度、肉眼可见物为感官性状指标,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耗氧量、铝、氨氮属于一般化学指标,本身不具备显著急性毒性。因此,该区域地下水不开发饮用水和饮用水源补给用途的前提下,地块地下水环****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4)的开发要求。
综上,依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和《**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等要求,**市2025年47号地块(乐****农贸市场建设项目)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要求以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敏感用地要求,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4)用途开发利用,无需开展下一步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二、不确定性分析
(1)本次调查尽可能客观的调查了地块是否存在污染情况,但由于地块内采样点数量、采样点位置、采样深度有限,同时土壤存在异质情况,污染物在地块内的空间分布通常也缺乏连续性,且钻探、取样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误差,这对调查结果能反映出地块污染情况的准确性造成一定的影响。
(2)本****公司在前期资料收集及分析后,对调查地块进行科学布点采样并根据检测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进行合理的分析、判断和解释。需要强调的是,本次调查不能保证在未布设点位的位置能够得到与本次监测完全一致的结果,且地块表层土壤状况与地下条件在有限的空间内随着时间的变化也会发生变化。
(3)本次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卫星影像只能追溯到1960年左右,更早时间段的卫星影像无法获取。且1960年至2026年之间的卫星影像存在断层和缺失,并非每年覆盖,其中2009~2013年间的卫星影像缺少,只能通过人员访谈获得,因此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本次调查以保守原则识别疑似污染区域及特征污染物,并进行采样监测,降低用地历史不确定性对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的影响。
三、建议
(1)地块在后续开发过程中应加强对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保护,严禁外来垃圾随意倾倒的情况,同时本次调查地块地下部分指标超Ⅳ类水标准,禁止开采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源;
(2)由于土壤污染的隐蔽性,任何调查都无法详细到能够排除所有风险,地块责任单位在后续地块调查和利用过程中需落实**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的要求。该地块后续调查和利用阶段若遇到异常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停止施工、疏散人员、隔离异常区、设置警示标志,地块责任单位应及时****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在上报的同时应请专业环境检测人员进行应急检测,并根据最终检测结果制定后续工作程序。
三、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市虹桥镇西塘村集体经济组织
通讯地址:**省**市虹桥镇西塘村兴弘南路66号
联系人:杨晓锋 电话:138****1018
四、报告编写单位及联系方式
编制单位:**中环****公司
通讯地址:**市**区梧田街道凤西路20号
联系人:王作芬 联系电话:137****9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