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范围内土壤样品各监测因子浓度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相关用地筛选值及其他标准限值,土壤气样品各监测因子浓度均未超过相关标准,且通过对地块内各农用地因子进行评价,地块内各土壤样品均符**田风险筛选值,表明地块历史生产活动对土壤环境的影响较小,地块后续规划为一般农田进行开发利用,其风险程度在可接受范围内。
地块内总磷、总氮、化学需氧量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类标准,硫化物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标准,但超标倍数总体不高,最大超标倍数分别为0.23、1.06、0.53、0.43倍,上述物质的超标与地块历史农药生产有关,但由于总磷、总氮、化学需氧量、硫化物均为地下水综合性指标,且本地块地下水不开发利用,故不作为地下水关注污染物进行后续风险评估。
此外,苯噻酰草胺、1,1’-亚甲基双[4-异氰酸基]、异硫氰基-环己烷、2-氨基-4,6-二甲氧基嘧啶、N-叔丁基-N'-丙基-尿素存在半定量检出,检出物质与地块内生产活动存在明显关联,表明本地块的历史生产活动对地下水环境质量产生影响,但上述物质为半定量检出,且缺少评价标准,且本地块后续复垦为农田进行开发利用,地下水中的少量农药成分对地块后续的开发利用影响较小。
因此,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认为,****地块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受到地块历史生产活动的影响,但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可满足作为农田进行开发利用的需求,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不需要进行下一步风险评估工作。
(1)本地块后续开发利用途径不可随意变更为居住、医疗卫生、学校、公园、儿童用地等敏感程度较高的用地类型,不可对地下水进行开发利用;
(2)本地块应做好拆除活动过程中的污染防护工作,拆除工作实施前应按《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实行)》编制污染防治规范,科学指导拆除作业,防止地块内残余废水、固体废物及物料对土壤地下水产生二次污染;
(3)农林部门在场地未来具体利用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本场地土壤地下水现状,从保护农产品和人体健康角度出发,因地制宜,逐步改善场地内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
(4)根据本次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结果,认为****地块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受到地块历史生产活动的影响,但影响较小,满足后续开发要求,建议将地块移出疑似污染地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