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台县始丰街道兴法路十巷10号(西演茅新村B2-2区块B幢10号)范永庆户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意见的公示

审批
浙江-台州-天台县
发布时间: 2026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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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县****办公室)2026-11-05
主动公开面向社会
关于**县始丰街道兴法路十巷10号(西演茅新村B2-2区块B幢10号)范永庆户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意见的公示

范永庆户位于**县始丰街道兴法路十巷10号(西演茅新村B2-2区块B幢10号)的房屋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一层开间超0.12m,涉及面积1.2336㎡;二~四层南侧阳台改套内,开间超0.12m,涉及面积12.834㎡;夹层进深超0.88m,开间超0.12m,涉及面积3.9936㎡。共涉及超建建筑面积18.05㎡;房屋四层板顶超0.16m,后檐高度超0.84米,超合理误差范围,上述部分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情形。经本机关委托,****对上述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部分拆除影响进行安全鉴定评估,结论为:1、**县始丰街道兴法路十巷10 号范永庆房屋一层开间超0.12m,涉及面积1.2336㎡;二~四层南侧阳台改套内,开间超0.12m,涉及面积12.834 ㎡;夹层进深超 0.88m,开间超 0.12m,涉及面积3.9936㎡;共涉及超建建筑面积18.05㎡;四层板顶超 0.16m,后檐高度超 0.84 米,超合理误差范围;上述违建拆除后会影响该房屋原结构安全及正常使用,建议不宜进行拆除。2、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失。3、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不能实施拆除。

依据上述结论,本机关认为**县始丰街道兴法路十巷10号(西演茅新村B2-2区块B幢10号)房屋的一~四层超建及超高部分不能实施拆除,根据《**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该认定意见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机关提出。

公示期限:2026年11月5日-2026年11月13日

联系地址:**县始丰街道**路三巷1号

监督电话:0576-****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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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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