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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块调查结果显示,地块内土壤样品中的检测因子浓度与对照点土壤样品中的检测因子浓度基本一致,且各检测因子均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的筛选值和《污染地块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13)中商服及工业用地筛选值。
本地块调查结果显示,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的检测因子浓度与对照点地下水样品中的检测因子浓度基本一致,各检测因子均能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IV类标准值及《**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沪环土〔2020〕62号)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因此,各检测因子均不作为土壤关注污染物,不进行后续风险评估工作。本调查报告认为,****疑似污染地块内无关注污染物,不属于污染地块,第二阶段地块环境调查工作可以结束,不需要进行下一步地块详细调查工作,可作为第二类建设用地进行后续的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