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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现将**县濛洲街道大济中路8号书香院商住小区南院12幢602室新增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意见予以公示:
**县濛洲街道大济中路8号书香院商住小区南院12幢602室业主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对本户九层及阁楼进行违法扩建,新增面积4.48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第三方鉴定单位对该户进行民用建筑检测鉴定,评估结论为:“**县濛洲街道大济中路8号书香院商住小区南院12幢602室改造区域与原主体结构已构成整体,拆除改造区域将影响原主体构件安全性,宜保持现状。改造区域可以满足正常安全使用要求,且不影响建筑整体安全使用。”
如对以上新增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意见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间****机关提出,公示期结束后,我局将以相关认****人民政府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等法律规定对违建部分予以处置。
公示期限:2026年11月4日至2026年11月13日
联系地址:**县松源街道工业路29号
监督电话:0578-****227
附件:民用建筑检测鉴**论及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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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