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于 2004 年 3 月,原名****公司,
在 2006 年 11 月更名为****,****开发区施带路 19
号,长山**侧,西侧为******公司,东侧为**瑞星皮革有限
公司,隔施带路为****公司。该地块占地面积为 117400 m2,厂房
面积约 66000 m2。公司生产能力为日投产牛皮 3000 张,可年产一层革 4000 万平
方英尺,二层革 500 万平方英尺。其中东侧约 13000 m2的标准厂房于 2009 年 3
月出租给******公司使用,******公司主要生产
蓝湿牛皮革、皮箱、皮包和皮鞋帽,年深加工蓝湿牛皮革 48 万张、皮箱 70 万只、
皮包 20 万个、皮鞋帽 5 万双(打)。****已于 2013 年因经营
不善而宣布破产,后地块转让给**市****公司、**嘉联电梯有
限公司和**市一鸣涂饰厂。目前,地块内各企业均已于 2021 年停产搬迁,且
建(构)筑物均已完成拆除。该地块未来规划为二类工业用地(M2)和创新型
产业用地(M0)。
根据本次地块土壤、地下水、地表水和底泥监测结果,地块土壤满足《土壤环境
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 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地 块 地 下 水 质 量 除 浊 度 和 氨 氮 以 外 , 其 他 指 标 均 满 足 《 地 下 水 质 量 标 准 》
(GB/T14848-2017)IV 类水标准值、《**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
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
土[2020]62 号)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荷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干预
值等标准,与周边对照点地下水情况相近,基本没有受到影响,浊度和氨氮不属于有
毒有害指标,且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其健康风险可接受;地表水除 DBW1、DBW3、
DBW4 的溶解氧和所有点位的总氮以外,其他所有点位指标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
标准》(GB 3838-2002)IV 类标准限值,溶解氧和总氮不属于有毒有害指标,且该区
域地表水不作为饮用水,故其健康风险可接受;底泥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
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15618-2018)pH>7.5 的标准值和《****处理厂污泥处
置 农用泥质》(CJT 309-2009)A 级泥质。因此,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满足
第二类用地的使用要求,无需再进行详细调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