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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1-03 16:35 |
嵊******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和《**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中心渔港(新港区)二期建设工程海域使用变更批复如下:
一、批准《****关于嵊******公司**中心渔港(新港区)二期建设项目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浙政海审〔2017〕28号)中的码头和港池用海面积由17.4808公顷变更为14.1040公顷,其中,码头2.1549公顷,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港池11.9491公顷,用海方式为港池、蓄水等,不新增用海设施,用海类型、用海期限不变。用海范围坐标见附件1。
二、你单位要严格落实海域使用要求,不得改变用海性质和用途。用海期间应接受自然**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定期向****规划局报告使用海域情况。
三、请于收到本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按照附件2要求缴纳海域使用金,凭海域使用金缴款凭证到****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符合海域使用金减免规定的,请于收到本文件之日起30****财政局、****规划局提出书面减免申请,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此复。
附件:1.嵊******公司****中心渔港(新港区)二期建设工程用海区界址点坐标(变更后)
2.嵊******公司****中心渔港(新港区)二期建设工程海域使用金核定通知书(变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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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