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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文** “十五五” 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指标核**果的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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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23〕18 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试行)》(浙环发〔2026〕15 ****环境局关于 “十五五” 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相关部署要求,我局组织开展**县 “十五五” 期间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结合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实际排放、总量管控要求等完成审核核算,现将核**果予以公示。 一、公示内容 本次公示对象为文**纳入 “十五五” 初始排污权核定范围的排污单位,核定指标主要为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N)、二氧化硫(SO)、氮氧化物(NO)、挥发性有机物(VOCs),核**果详见附件《文**“十五五”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指标核**果汇总表》,单位:吨 / 年。 二、公示期限 公示期15 个工作日,自_2026_年_11_月_3_日起至 2026_年_11_月_23_日止。 三、异议反馈方式 排污单位、社会公众如对核**果存在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佐证材料及真实联系方式。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四、其他事项 本次核定为 “十五五” 初始排污权确权基础结果,作为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总量管理的依据;最终指标以复核确认、确权入库结果为准。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内容,按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文**“十五五”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指标核**果汇总表.docx **** 2026年11月3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