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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兄(男方,身份证件号:330329*****0623),与女方当事人(持“奚*珍”身份证件,号码为:340221********6500),于2005年9月27日****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并取得了结婚证(证字号:泰结****02465)。
****检察院在调查中发现女方当事人奚*珍的真实身份为奚*秀,奚*珍身份存在弄虚作假,冒用身份信息的情况,****检察院要求撤销钟*兄与奚*珍的结婚登记。
****检察院于2026年10月19****机关出具的《****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泰检检建受〔2026〕11号》认定与钟*兄办理婚姻登记的另一方当事人存在弄虚作假,冒用身份信息的情况。
据此,本机关认为,该结婚登记不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根据《**省行政程序办法》****政府令第348号)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登记中心于2005年9月27日办理的钟*兄与奚*珍的结婚登记(结婚证证字号:泰结****02465)。
对本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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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