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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市****学校迁建工程 | 项目代码: | **** | ||
| 招标人: | 名称:****;****集团有限公司 | 代理机构: | 名称:**** | ||
| 地址:**省/**市/鹿****市鹿**市府路490号15楼 | 地址:**省/**市/**区**市求是路8号公元大厦北楼11层 | ||||
| 联系人:**基、蒋工 | 联系人:时工 | ||||
| 电话:0577-****6882 | 电话:153****3038 | ||||
| 标段(包)名称: | **市****学校迁建工程(施工续建工程)智能化工程 | 标段(包)编号: | A330********090****1001 | ||
| 澄清、修改对象: | 招标文件 | ||||
| 澄清、修改内容要点: | 澄清通知内容:1、会议系统-11#楼报告厅(含舞台灯光和机械设备)、会议系统-6号楼二层报告厅(含舞台灯光和机械设备)、校园综合机房及监管系统清单部分无具体参数,是否有误 答:已修改,详见“招标文件修改内容”第1点内容。 2、招标文件P15篇幅要求:施工组织设计页数不超过100页,这100页是否包括封面及目录 答:修改内容详见“招标文件修改内容”第2点内容。 3、投标文件导入的技术标由1、施工组织设计,2、针对本工程招标人特殊要求的技术措施,3、拟分包项目名称和分包商情况,4、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按技术标评审因素的内容编制的是否上传到施工组织设计里面其他三个没有要求是否可以不用上传如果要上传,页数是否包含在100页内 答:见“澄清通知内容”中第2点内容。 4、招标文件P52技术标一般评审因素内第6点“项目管理人员配置情况”分值为0,该部分是否不用在技术标内体现 答:是的,按招标文件执行。 5、本项目实际选用的材料品牌在招投标阶段是否可以无须确定,待中标后提供 答:可以无须确定,待中标后提供,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修改内容”第3点、第4点、第5点内容。 6、本项目的材料品牌在投标阶段是否可以投多个品牌 答:材料品牌在投标时无需提供,待中标后提供,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修改内容”第3点、第4点、第5点内容。 7、招标文件P40页7.2.7-(4)中列出:“投标方案主要包括技术标情况、工程建设重难点解决方案、主要材料品牌等”;本项目技术标为暗标,不适合出现品牌名称。且在P57页“定标办法”中明确了“摇号定标法”,定标未提及品牌因素。请问投标时是否无需提供所投品牌 答:本项目暗标编制要求,详见“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10.1否决投标的情形”中的“(3)技术标评审内容:”要求,以及“10.6”中“20.技术标暗标格式规范:1、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可能被辨别出投标人身份的任何标记(如文字、符号、图案、标识、标志、人员姓名、单位名称、CA签章、地址、以往工程名称、投标人独有的企业标准或编号、获奖情况等),技术标内容中不得有投标人名称及人员姓名,投标人单位名称以我方代替,人员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等岗位名称代替,该岗位有多个人员的,按岗位+数字进行表述,如施工员1、施工员2......。”的要求”。本项目定标方法为摇号定标法,未涉及品牌。投标时可以无需提供所投品牌,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修改内容”第3点、第4点、第5点内容。 8、推荐品牌表中,一卡通系统(门禁、消费、通道、访客)共列举了正元智慧,捷顺、大华、海康威视四个品牌,且备注“要求门禁与钉钉无缝对接,消费与云优膳系统无缝对接”。请问现有云优膳系统采用哪个品牌的产品,此四个品牌是否在技术上均能实现对接,有无技术壁垒品牌壁垒 答:不存在技术壁垒、品牌壁垒,投标人与该系统(平台)对接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投标人投标时自行考虑,中标后需确保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9、推荐品牌表中,能耗监测系统共列举了中电、艾科、安科瑞、柏诚四个品牌,且备注要求“接入**市能耗信息管理平台”。请问现有**市能耗信息管理平台采用哪个品牌的产品,技术上是否支持此四个品牌的接入,有无技术壁垒品牌壁垒 答:见“澄清通知内容”中第8点内容。 10、推荐品牌表中,图书管理系统共列举了远望谷、海新、云链、超星、感创四个品牌,且备注要求“接入云图系统”。请问现有云图系统采用哪个品牌的产品,技术上是否支持此四个品牌的接入,有无技术壁垒品牌壁垒 答:见“澄清通知内容”中第8点内容。 11、推荐品牌表中,校园智慧管理平台共列举了中鼎、保瑞数据、**信宇科技、超星四个品牌,且招标文件要求“需具备在与**省教育魔方、**市教育大数据平台的迭代对接修改的能力”。请问现有**省教育魔方、**市教育大数据平台采用哪个品牌的产品,技术上是否支持此四个品牌的接入,有无技术壁垒品牌壁垒 答:见“澄清通知内容”中第8点内容。 12、总包服务费及施工、办公、生活用水电费,能否明确取费比例、计取基数、计取方式或限额。 答:施工总承包服务费的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的第21.8条款“施工总承包服务费的内容包括:A、为配合协调发包人(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的费用;B、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工期、安全、质量等进行管理与协调,交叉施工增加、腾空场地、脚手架及塔吊、临时道路及围墙、施工电梯等设施的使用(另外搭拆的除外)、在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期间应无偿提供给专业工程分包人使用、水电(含现场配电箱)接口的提供(水电费用由分包单位支付)、垂直运输及分包工程竣工资料归档整理和降低效率、影响成品保护、影响工程竣工验收等所增加的费用。C、因各专业工程安装过程中需总包单位配合开洞、修补、零星砌筑等工作增加的费用,包含在总包服务费中,今后不再另行计取。”;施工、办公、生活用水电费相关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的“2.4.2 提供施工条件“的第(2)点“工程开工前提供水、电接口,由承包人自行与发包人(总承包单位)沟通,在发包人(总承包单位)的总表上安装分表,由承包人自行接至场内并设置水、电计量表,施工用水电费每月按实际发生金额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已包括在本项目合同总价内,由承包人与发包人(总承包单位)结算,若承包人不按时支付相关费用,则发包人(总承包单位)可以从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同时不及时缴纳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本工程现场用水、用电的容量如不满足施工所需,需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应负责准备施工备用电源、水源,发包人不承担停水停电费用和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通讯线路接引和使用费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如承包人需要发包人(总承包单位)现场配合相关工作的,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费用,并与发包人(总承包单位)签订关于水电等其他相关费用的补充协议。”。以上内容及相关费用,由投标人投标时自行考虑。;招标文件修改内容:1、招标工程量清单有修改,删除原有“其他附件”的“工程款清单、控制价、编制说明.rar”以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建设)”里相关文件,以澄清修改公告重新生成的相应内容为准,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 2、将招标文件P15的“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3.7.3(2)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2.篇幅要求:√施工组织设计页数不超过100 页。3.其他要求:□ 。”修改为“3.7.3(2)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2.篇幅要求:□施工组织设计页数不超过 页。3.其他要求:√技术标文件页数超过 100 页的(包括封面、扉页、目录、正文等技术标文件总页数),技术标打分按0分计。”。 3、招标文件P10“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3.1投标文件的组成”的“(本项目涉及的材料和设 备的品牌推荐表,详见随招标文件一同发布 的“编制说明.doc”。“编制说明.doc”里 的品牌为建议品牌,投标人应选用相当于或优于推荐品牌档次的材料设备。)”修改为“【本项目涉及的材料和设备的品牌推荐表,详见随招标文件一同发布的“编制说明.doc”。“编制说明.doc”里的品牌为建议品牌,投标人投标时无需额外提供材料及设备的选用品牌表,待中标后中标人应选用相当于或优于推荐品牌档次的材料设备,提供给招标人(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如在投标阶段有提供的,也不作为中标后施工过程中最终品牌的确定依据】”。 4、招标文件P98-99“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的“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的第(3)点内容“(3)中标后如因特殊原因更换为其他品牌,则必须提供相应证明资料证明更换理由,且更换后的品牌档次不低于参考品牌及参数,并经发包人(建设单位)同意后实施,否则不予进场施工并返工整改到位(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及费用损失的责任),并处以200000元/项的违约金(经发包人(建设单位)同意更换品牌的除外)。”修改为“(3)承包人投标时无需额外提供材料及设备的选用品牌表,待中标后承包人应选用相当于或优于推荐品牌档次的材料设备,提供给发包人(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如在投标阶段有提供的,也不作为中标后施工过程中最终品牌的确定依据。施工过程中,品牌经发包人(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后,如因特殊原因更换为其他品牌,则必须提供相应证明资料证明更换理由,且更换后的品牌档次不低于参考品牌及参数,并经发包人(建设单位)再次同意后实施,否则不予进场施工并返工整改到位(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及费用损失的责任),并处以200000元/项的违约金(经发包人(建设单位)同意更换品牌的除外)。” 5、招标文件P129“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五、主要材料设备推荐品牌清单的相关说明:”的内容“本项目涉及的材料和设备的品牌推荐表,详见随招标文件一同发布的“编制说明.doc”。“编制说明.doc”里的品牌为建议品牌,投标人应选用相当于或优于推荐品牌档次的材料设备。中标后如因特殊原因更换为其他品牌,则必须提供相应证明资料证明更换理由,且更换后的品牌档次不低于参考品牌及参数,并经发包人(建设单位)同意后实施,并遵循以下要求:”修改为“本项目涉及的材料和设备的品牌推荐表,详见随招标文件一同发布的“编制说明.doc”。“编制说明.doc”里的品牌为建议品牌,投标人投标时无需额外提供材料及设备的选用品牌表,待中标后投标人应选用相当于或优于推荐品牌档次的材料设备,提供给招标人(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如在投标阶段有提供的,也不作为中标后施工过程中最终品牌的确定依据。施工过程中,品牌经招标人(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后,如因特殊原因更换为其他品牌,则必须提供相应证明资料证明更换理由,且更换后的品牌档次不低于参考品牌及参数,并经招标人(建设单位)再次同意后实施,并遵循以下要求:”。 6、本次澄清修改公告是对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若本公告内容与原招标文件约定不一致,以本次澄清修改公告为准。 | ||||
| 行政监督机构: | ****住建局 | 电话: | 0577-****7022 | ||
| 信息来源: | **省统一招投标交易平台(点击跳转) | 服务平台接收时间: | 2026-11-02 17:2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