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信息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6年8月至2028年7月食堂服务外包
三、采购日期:2026年8月20日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市星****公司
地址:**市******社区象角塘东四巷4号301
被投诉人1:****
地 址:**市**区**街道**街128号
被投诉人2:******公司
地 址:**市**区瓶窑镇崇化村蒿山头46号1幢211室
相关供应商:****(联合体牵头人)、**燊合****公司(联合体成员)
地 址:**省**市******园区(牵头人)
五、基本情况
**市星****公司就****2026年8月至2028年7月食堂服务外包采购项目(编号:****)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6年9月16日正式受理。****政府采购活动开展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投诉事项1:以超过采购文件法定质疑期限为由拒绝受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投诉事项2:对质疑事项 1-5、7、8 一概以超期不予受理,回避招标文件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实质问题,答复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三)项之规定。投诉事项3:对质疑事项6的答复事实依据缺失、逻辑自相矛盾,与招标文件原文直接冲突,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投诉事项4:被投诉人2对质疑事项9的答复事实依据严重缺失、法律依据引用错误,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投诉事项4:对质疑事项9的答复事实依据严重缺失、法律依据引用错误,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投诉事项5:对质疑事项10以政采云系统预警标准替代法定审查标准,事实依据缺失、法律依据引用错误,答复实质性违法。投诉事项6:《质疑答复书》整体不具备法律效力,影响评审及中标结果公正性,应认定中标无效并责令重新招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2就****2026年8月至2028年7月食堂服务外包采购项目(编号:****)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所作质疑答复提起的投诉,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1、2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3成立,投诉事项4、5、6部分成立,责令被投诉人2规范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工作。
本机关在本次投诉审查过程中,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该招标文件实体违法违规问题不属于本次投诉审理范围,本****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程序予以处理。
****财政局
202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