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社区八区工业园1号楼3楼厂房5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10-30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11-05 |
出租底价 | 147887.42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上**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是 |
联系人 | 徐小姐、楼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5592、****5368 |
联系地址 | **市上**香樟街2****中心A座27楼 |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租赁房屋面积约为623.34平方米,****测绘所得,租赁范围由出租方现场指届。租赁房屋未办理权属登记,根据出租方出具并经笕桥街道确认的《权属情况说明》,租赁场地实际权利人为出租方,出租方据此对租赁场地公开招租。 2、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房屋面积和土地面积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租赁房屋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3、目前该房屋目前为原承租户使用,原房屋租赁合同于2026年9月30日到期,现为不定期租赁状态,原承租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原承租方应按照杭交所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若其未按照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受让申请手续的,视为原承租方自动放弃本次公开招租的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147887.42元/年 | |||
出租面积(㎡) | 623.34 | ||||
租赁期 | 5年 | ||||
起租日 | 标的实际交付之日 | ||||
免租期 | 1个月,以计入租期不计租金体现,以首年月租金标准在首期中予以扣除。 | ||||
租金支付要求 | 半年一付 提前一个月支付,先付后用。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租金不递增。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租金的3个月租金(四舍五入保留至整数,单位为元)。该履约保证金不是承租方租金、物业服务费,仅是承租方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义务的担保。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出租用途要求 | 厂房,不得从事高危、高污染等不符合消防、卫生、环境等职能部门限制的业态,应遵守省、市、区有关物业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及《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由出租方和承租方自行结算;杭交所收到出租方书面出具的函后,将承租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的剩余部分划转至承租方指定账户。 (2)承租方不得将房屋转租,确需转租的,应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在租赁期内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3)租赁房屋未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承租方承租房屋后,进行经营活动前,承租方负责办理租赁房屋经营所需的或可能发生的所有申请报批手续,并应****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验收合格证书(包括但不限于二次装修消防验收合格证书、环保批文及营业执照等)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出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但办理上述证照及许可批文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若由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和租赁房屋现状原因导致承租方不能办理上述证照及许可批文等手续的,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如有损失自行承担。 (4)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3、房屋交付: 本次出租标的的交接,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具体如下: (1)如原承租方获得出租标的的,原承租方签订《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并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即视作出租方已完成出租标的的交付。 (2)如原承租方未获得出租标的的,承租方签订《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并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后,由出租方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 (3)如原承租方未获得该标的的,原承租方的清退时间难以确定时,承租方应同意等待租赁房屋的清退,直至出租方实际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实际交付时,由承租方和出租方签署《房屋移交确认书》,明确租期起始时间与租金及付款方式,租赁期以《房屋移交确认书》上确定的交付之日起算租赁期限。 (4)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房屋的原承租方的,出租方给予协助。在租赁房屋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需要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时,出租方不予支持。 (5)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逾期付款超过20天,视承租方根本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已支付的交易资金不予返还。 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迟移交标的的,出租方则另行通知承租方,租赁期限将相应顺延,以实际交付日起算租赁期限。 (6)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附属物、相关设施的完好。 4、出租标的成交的,杭交所有权向承租方按以下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 (1)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承租方的,承租方须支付首年半个月租金计算的交易服务费; (2)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承租方的,承租方须支付首年一个月租金计算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周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6985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3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相关服务费用后的剩余部分由杭交所根据出租方的书面指令进行处置。交易双方对保证金处置有异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与杭交所无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冲抵交易服务费;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是否专场 | 否 | |
加价幅度 | 2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