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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第四百五十四条 用途变更为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6年修订版)第三十五条,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一、基本信息
****菜市场东侧地块位于义****社区****中心西侧,占地面积4239.38m2,中心桩号:东经120.040810 ,北纬29.347031 。
二、调查结论
****菜市场东侧地块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所规定的第一类用地要求,根据调查结果,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详细调查和风险管控或修复工作,可以按照医疗卫生用地(A5)开发利用。
《调查报告》(提取码:zcK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