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为了解本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保障本地块用地的环境安全,防止地块再开发利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质量带来影响。2023年3月~2023年8月,****政府****办事处委托****对**市核心片区江滨单元D-16a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现将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1、地块概况
**市核心片区江滨单元D-16a地块位于**市鹿**五马街道矮凳桥路和十八家支路交叉口东北侧,地块大部分用地范围为黎一村民房区,其余3块区域分别****公司、****总厂单位职工宿舍、****指挥部用地,****公司用地作为仓储、销售用途、****总厂作为员工宿舍用,无实际生产历史,****指挥部用地原为码头堆场区域,****指挥部办公用途后用作长期作为停产场,同时还包括有部分道路用地,地块总面积12600m2,约18.9亩。根据调查,地块东侧为灰桥浦,南侧为矮凳桥路,西侧为十八家支路,北侧为规划D-14、D-12地块。
2、调查概况
根据地块内及周边历史利用情况,污染识别的特征污染物包括主要为交通污染源可能产生的石油烃、铅以及堆场钢材堆放可能产生的重金属(铜、锌、铬、镍)等。
对照点布设位于地块东侧方位约4km外的荒地上,设1个水土复合监测点位,该区域历史上为农用地,土层基本未受到外界扰动。
本次调查地块历史上主要由5个区域和道路组成,故本次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和分区布点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布点。
综上本地块共设置了9个土壤监测点位(8个地块点位+1个对照点位)和4个地下水监测井(3个地块监测井+1个对照监测井)。
调查结果表明,地块内土壤所有检测指标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
地下水项目只有耗氧量、氨氮存在超标情况,这和地块历史上存在的人为活动有关。
3、结论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通过对**市核心片区江滨单元D-16a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结果可知:
本地块内土壤所有检测指标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
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和《**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市核心片区江滨单元D-16a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的第一类用地性质要求,可作为第一类用地开发利用,该调查地块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等系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