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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标通过制综合评估法 |
| 1、应《省建设厅关于暂停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关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函〔2026〕246号文件规定,本项目取消原招标文件中关于企业信用评价相关内容,涉及信用评价评分的,评审时投标人均按满分计取。评标基准价计算范围取消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要求。涉及要求投标人提供或填写信用评价相关资料、内容的,投标人可不提供或填写“/”。 2、本项目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3.5 分包 第3.5.1条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项目不允许分包。”修改为:“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如需分包,须经发包人同意。” 其他未及事宜,按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