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浙0604破58号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6)浙0604破58号——绍兴上虞天虹电气附件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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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浙0604破58号——********公司
公开时间:1小时前 公 开 人:****事务所

**省****

公 告

(2026)浙0604破58号

本院于2026 年9 月18 日裁定受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为充分保护各债权人利益,将债权申报时间**至2026 年11 月21 日,并将债权人会议延期至2026 年11 月27 日上午9 时。

********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6 年11 月21 日前,向********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省**市越****路833 号鑫洲国际商务大厦17A ****事务所,邮政编码:312000;联系人:王律师182****7701),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同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公司占有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依法行使取回权。

本院定于2026 年11 月27 日上午9 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债权人会议将以网络方式线上召开,具体操作方式请电联********公司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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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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