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4年3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六条,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同时根据《**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本地块属于印染行业中关停企业的原址用地,属于丙类地块,且地块原用途为工业用地,现规划为商业服务业用地/居住用地(B/R)、工业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M/B)、公园绿地(G1),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商业服务业用地(09)、居住用地(07)、工矿用地(10)中的工业用地(1001)、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中的公园绿地(1401),其中居住用地为敏感用地,属于浙环发[2024]47号文件中的甲类地块,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将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根据现场踏勘资料、人员访谈以及查阅历史资料可知,调查地块1998年前为农田;1998年左右建设厂房,地块权利人为义****公司、义****公司,建成后一直义****公司在使用;2023年左右厂房进行拆除,拆除后为闲置空地。。其相邻地块现状及历史上为农田、下朱宅小区、前溪、通宝路、绿化、商江花园、**市龙王庙、拆除单位临时办公用房、****制品厂、****玩具厂、拆除厂房后的闲置空地(历史上为**市廿三里第一袜厂、**市****公司、浙****公司、******公司、******公司、义****公司、****塑料厂、义****公司、义****公司**市茂法制笔厂、**市廿三里镇三毛文具厂、****塑料厂、义****塑料厂、义****织造厂、义****公司、义****公司、******公司、****包装厂、******公司)、**市莲蓬袜子定型厂、******公司、**市廿三里照明贺卡厂、******制品厂、****制衣厂、义****公司、**市****公司、义****公司、****针织厂、义****公司、**市****公司、**市廿三里雪龙清洁球厂、**市****公司、义****塑料厂。
二、点位布设及检测因子情况
(1)本次调查在地块内共布设土壤采样点位数33个(S1-S33),布设地下水监测井9个(W1-W9)。2个场外对照点,S01/W01点位及S02/W02点位(W01、W02利用对照点原有水井,该点位为《原浙****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备案稿)》(******公司编制,2025年12月)中W01、W02点位),分别位于地块外东南侧758m农田区域、地块外东侧1468m农田区域。S01、S02土壤点位重新采样,地下水在原有地下水水井(W01、W02)内重新采样检测。
调查地块采样点S1、S4、S6、S12、S17、S18、S21、S24~S33分别取4个土壤样品送检;S2、S3、S5、S7~S11、S13~S16、S19、S20、S02取5个土壤样品送检,S22、S23、S01取3个土壤样品送检。调查地块实际**井9个(W1-W9),原有井2个(对照点W01、W02),均已采集到地下水。
综上所述,****实验室土壤样品151个(不包括土壤样品现场平行样18个);****实验室地下水样品22个(分层采样,每个监测井分两层采样)(不包括地下水现场平行样8个)。
(2)检测指标
所有采集的环****实验室进行分析检测,检测项目包括:
土壤监测指标:
①基本45项:重金属及无机物(7项)、VOC(27项)、SVOCS(11项)
②其他项:pH、石油烃(C10-C40)、总铬、锑、硒、锌、2,4-二硝基甲苯、2,6-二硝基甲苯、硫化物、氟化物、钴、三氯苯(1,2,3-三氯苯、1,2,4-三氯苯)、三溴甲烷、锡
地下水监测指标:
①常规项目Ⅰ(35项,不包含两项微生物):pH、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色度、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以 CaCO3计)、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铁、锰、铜、锌、铝、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氨氮(以N计)、硫化物、钠、亚硝酸盐(以N计)、硝酸盐(以N计)、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汞、砷、硒、镉、铬(六价)、铅、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氯化物;②常规项目Ⅱ(35项):镍、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③(13项):锑、石油烃(C10-C40)、总铬、可吸附有机卤素、2,4-二硝基甲苯、2,6-二硝基甲苯、钴、三氯苯(1,2,3-三氯苯、1,2,4-三氯苯、1,3,5-三氯苯)、三溴甲烷、总磷、锡
(3)评价标准
土壤评价标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33/T 892-2022)中表A.2的敏感用地筛选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2)中表1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中表3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地下水评价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IV类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美国EPA中Tapwater筛选值、****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三、土壤监测结果评价
根据土壤监测结果可知,本调查地块土壤样品中pH、铜、镍、镉、铅、砷、汞、、锑、钴、锌、总铬、氟化物、锡、硒、硫化物及石油烃(C10~C40)均有不同程度检出,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其中锌、总铬、氟化物、锡检出值满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33/T 892-2022)中表A.2的 敏感用地筛选值 ;硒检出值满足《**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36/1282-2020)中表3的 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pH值、硫化物没有评价标准,对比场外对照点,pH值、硫化物与场外对照点检测浓度差距不大,其余因子均未检出。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36600-2018)标准规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低于风险筛选值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通过初步调查确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高于风险筛选值,应当依据HJ 25.1、HJ 25.2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开展详细调查。因此本次调查认为,本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 第一类用地 筛选值的要求,本地块土壤污染风险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无需进一步开展地块环境详细调查,可直接用于后续的再开发利用。
四、地下水监测结果评价
根据地下水监测结果,本次调查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摇匀可见悬浮物,pH、嗅和味均无异常,调查地块内各样品中色度、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氨氮、硝酸盐(以N计)、亚硝酸盐(以N计)、氟化物、氰化物、硫化物、碘化物、砷、汞、镉、铁、锰、铝、锌、钠、铜、铅、总铬、锑、镍、钴、锡、石油烃(C10-C40)、挥发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可吸附有机卤素、苯、甲苯、间,对二甲苯、1,2-二氯乙烷、1,3,5-三氯苯、2-氯酚、总磷均有不同程度检出,其余因子均未检出。各监测点地下水中检出的因子中pH值、色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硝酸盐(以N计)、亚硝酸盐(以N计)、氟化物、氰化物、硫化物、碘化物、砷、汞、镉、铁、铝、锌、钠、铜、铅、锑、镍、钴、挥发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苯、甲苯、间,对二甲苯、1,2-二氯乙烷、1,3,5-三氯苯、2-氯酚、浓度均能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浊度、氨氮、硫酸盐、锰未能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要求;石油烃(C10-C40)检出值未能满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附件5**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总磷检出值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总铬、锡检出值可以满足美国EPA中Tapwater筛选值要求,总磷检出值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要求,可吸附有机卤素(AOX)检出值****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GB18918-2002)中表3选择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
本地块内地下水现状及规划均不用做饮用水,根据第一类用地下暴露情景的暴露途径分析结果,本地块地下水中关注污染物浊度、氨氮、硫酸盐为非毒理学指标,经风险评估,风险可接受。经计算,关注污染物锰、石油烃(C10-C40)在第一类用地情景下,非致癌风险危害商均低于可接受危害商值1,地下水中锰、石油烃(C10-C40)的风险可接受。本地块不需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
五、结论
综上所述,原义****公司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所规定的第一类用地的要求,本地块可结束初步调查,可用于居住用地(07)、商业服务业用地(09)、工矿用地(10)、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开发利用,无需启动详细调查,不需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
附件:原义****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备案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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