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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参保人员:
******公司因经营困难,现申请取消医**点。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保障局令第2号)和《****办公室关于印发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33号)等文件规定,我中心自2026年10月22日起解除与******公司的医**点服务协议。协议解除后,上述药店不再具备医保刷卡、联网结算资格,参保人员在该机构发生的购药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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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