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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23〕18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试行)》(浙环发〔2026〕15号)、《****环境局关于开展“十五五”期间初始排污权核定等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现将我县“十五五”初始排污权核**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0月21日-11月4日,共计15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某公示对象的核**果有疑义的,****环境局**分局提出申请复核。
联系人:许伶红
联系电话:0580-****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