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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上报的《关于要求审批飞地产业园路湾区块场地平整项目工程涉河涉堤事项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市飞地产业园路湾区块场地平整项目工程涉河涉堤的建设方案。项目位于**市**区路湾区块,白前街以南,金丽温高速以东,**街以北,花街路以西,邻近瓯江。红线总用地面积约1404亩,主要包含:土石方平整、地基处理、场地排水等,项目总投资约20000万元。项目场地平整涉及填埋联****中心坐标X=****862.185、Y=****7157.323****中心坐标X=****706.088、Y=****6793.540)。
二、工程建设涉及占用两个水塘水域面积10740平方米,占用水域面积在****防山洪排涝项目(桐岭溪段)一期中予以补偿,能达到水域占补平衡。
三、工程开工前,应将施工方案报****备案,项目建设前需征得属地街道、村同意后方可实施。工程涉河涉堤建设内容由****负责监管,并自觉接受各级河长的巡查指导。涉河涉堤建设内容和水域补偿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邀请****、**市水利****公司参加。验收未通过的,涉河涉堤建设内容不得投入使用。项目竣工验收后60日内,将验收有关资料报送至****。
四、工程涉水建设方案若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五、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3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或未按有关规定取得审批、核准,本行政许可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延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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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