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G26-155)**市赤岸镇**路与吉景路交叉口东南侧地块(土石方平整)开挖区采出普通建筑用石料(宕碴)处置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2026-10-21 |
| 2026-11-03 |
| 注册、报名、竞价辅导请联系 400-****-3939 项目咨询请联系 王先生|联系电话:0579-****6608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交易所有限公司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标的名称 | (ZG26-155)**市赤岸镇**路与吉景路交叉口东南侧地块(土石方平整)开挖区采出普通建筑用石料(宕碴)处置 | ||
| 资产来源 | 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 | ||
| 其他 | 受委托,向社会公开处置**市赤岸镇**路与吉景路交叉口东南侧地块(土石方平整)开挖区采出普通建筑用石料(宕碴),共计1个标的。根据******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市赤岸镇**路与吉景路交叉口东南侧地块开挖区内可供评估利用的**量约为69.253万t,评估价为186.98万元,具体详见评估报告。 **市赤岸镇**路与吉景路交叉口东南侧地块土石方工程施工内容包括土石方开挖及外运、回填、碾压、平整等,本工程总挖方390090m3(其中杂填土100310m3,砾岩278130m3,泥质粉砂岩11650m3),回填方量170990.76m3等。工程预算编制已按20%让利取值,多余土方运送至吉泰路西侧地块,运距按2km,填方量按170990.76m3计取,工程清单编制造价为****5401元即作为施工工程款项。施工合同签订后,根据工程施工进度,由跟踪审计单位出具跟审报告,****人民政府审核后,****政府支付相应的进度款项,最终按审计价支付,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样稿)》。工程开挖方量以《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为准,严禁超挖。 竞得人需负责土石方开挖及外运、回填、碾压、平整等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文件要求的工程施工。 | ||
| 其他披露内容 | 1、项目总工期为60日历天。合同签订后开始计算工期,若在规定工期内未能按期竣工的,违约金按每超期一天履约保证金中扣除5万元,不设上限,直至验收通过。 2、成交后竞得人须派项目经理(具有市政工程或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具有“三类人员”B类证书,且无在建工程)。 3、竞得后须一次性付清成交款及履约保证金,矿产**如涉及税费(包括矿产**税)等,由竞得人自理。 4、本次处置的石料(宕碴)按实际交付为准,质量不作保证、数量不作增减。交付时,竞得人不得以土石方质量问题、数量不足等原由提出退还成交款或补足数量等要求。 5、施工场地围墙、围挡等围护设施,临时用地施工场地内道路、排水、排污等临时工程由竞得人自行完成,达到**市文明标化合格工地及**市在建工地雨污分流治理标准的要求。 6、竞得人需负责建设标准化工地(过水池、硬隔离、排水、排污等),并承担相关费用,建设时间包含在项目总工期内。工期结束后,竞得人需拆除标准化工地设备,恢复原状,如需办理临时占用手续,由竞得人自行办理。 7、竞得人在成交款项付清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合同,合同签订之后按出让方要求,进行标的物移交。 8、施工现场不允许现场加工、不提供中转场地,不得外运土石方进场。 9、竞得人在开挖、清运时须注意安全,应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若竞得人在开采、清运期间发生安全事故,责任自负,出让方概不负责。 10、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
| 转让方名称 | **** | ||
| 注册地 |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609194H |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 转让底价(万元) | 186.98 |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 价款支付方式 | 1、须在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浙交汇平台向**产权交易平台交纳成交款、履****交易所成交金额*3%的交易服务费等(收费标准详见《特别事项约定》)。 2、本项目(含涉及的工程)履约保证金按50万元收取,不计利息,由出让方验收合格后,竞得人与出让方办理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方,则信息披露终结。 2、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竞得人。 3、合同签订之后按出让方要求,标的物分阶段移交。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报名人资质及等级要求: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建设厅《浙建〔2015〕3号》文件及《关于调整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办理流程的提示》要求,**省外报名人须完成进浙备案手续。 3、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56.00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意向方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日16:00前交纳保证金(以“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
| 处置方式 | 1.竞价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意向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意向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合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受让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 3.如因受让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出让方有权没收立约保证金;如因出让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出让方应当退还受让方立约保证金。如交易双方对未能签订的合同的原因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同意义交所仍按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让方指定账户或按照出让方书面通知函办理,相关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义交所无涉。 |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0个周期,已**0个工作日 | ||
| 资产展示安排 | 展示时间:公告期间工作日;展示地点:**市赤岸镇**路与吉景路交叉口东南侧;联系人电话:159****2560(金先生)。 |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10.****.doc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样稿).doc 、 勘查报告-**市赤岸镇**路与吉景路交叉口东南侧地块普通建筑石料矿.pdf 、 评估报告-矿71号.pdf 、 **市赤岸镇**路与吉景路交叉口东南侧地块土石方工程.xlsx 、 赤岸镇**路与吉景路交叉口东南侧地块矿产**出让合同.docx | |
| 材料附件 | |||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王先生 | 电话 | 0579-****6608 |
| 传真 | 邮箱 | |||
| 地址 | **省**市稠州北路505号 | 网址 |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金先生 | 电话 | 159****2560 |
| 传真 | 邮箱 | |||
| 地址 | 网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