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南村杨家北路东侧公建配套用房项目位于**县**街道枫南村,**枫南新区 204 号,西至杨家北路 100 号,南至枫南新区 195 号,北至枫南新区 219 ****中心经纬度为:东经 120.992235°,北纬 30.884607°),地块面积 1847m2。地块内目前为空地,有水泥硬化存在。
本地块变更前为****基地和城镇村道路用地)和未利用地(河流水面),****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2),建设枫南村杨家北路东侧公建配套用房项目。本地块变更后用地类型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 号),属于居住用地(07****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2)。根据《**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 号),地块为甲类用地,对照甲类、乙类地块污染调查启动条件表,本地块需启动地块污染调查。
本地块受**县**街道枫南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我公司于 2026 年 8 月开始进行该场地初步调查相关工作,包括派遣技术人员对场地及周围环境状况进行了实地踏勘和调研,收集相关资料、走访约谈相关人员,并根据资料收集结果、相关国家、**省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初步编制了相应的布点、采样及检测方案。
本地块于 2026 年 8 月 31 日由**恒特****公司组织召开了枫南村杨家北路东侧公建配套用房项目土壤污染状况初步监测方案专家函审,按专家要求进行了修改,监测方案相关意见及修改清单详见附件 8。
我公司对该地块范围内的土壤及地下水进行了现场采样、取样,并对采集的土壤及****实验室定量检测分析。****实验室检测报告,结合现场踏勘过程中收集的信息,我公司对该地块的污染状况进行了初步评价,并编制了《枫南村杨家北路东侧公建配套用房项目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调查期间地块内未堆存过固体废物,与采样时相比,地块现状未发生重大变化。
(1)场地描述
枫南村杨家北路东侧公建配套用房项目位于**县**街道枫南村,**枫南新区 204 号,西至杨家北路 100 号,南至枫南新区 195 号,北至枫南新区 219 ****中心经纬度为:东经 120.992235°,北纬 30.884607°),地块面积 1847m2。地块所在区域地块内 60 年代到 2010 年为农村居民、农田、河道和农村道路;2010 年 8 月地块内农村居民拆除,河道填埋 ,地块平整为空地;2010 年 8 月到 2014 年 10 月地块内居民搭建的简易棚为临时建筑材料堆放棚和临时工具棚,主要用于堆放居民建造房屋时的建筑材料和建筑用简易工具;2015 年平整后,地块内有小汽车、小卡车停放和卡车集装箱放置;2018 年再次平整后,地块内西侧建造临时菜场,东侧空地为露天农产品自产自销点;2024 年地块内西侧临时菜场拆除,建造工具房,用于堆放绿化修剪、清理工具、割草机等,不放置汽油等油类物质;东侧原露天农产品自产自销点建造临时棚,仍作为农产品自产自销点。根据现场踏勘,地块内目前为空地,有水泥硬化存在。****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2)。
(2)场地可识别污染状况
通过前期调查访谈及现场踏勘,企业地块内主要存在过农村居民、农田、河道和农村道路、临时建筑材料堆放棚、农产品自产自销点、临时工具棚、临时菜场、工具房,地块周边存在工业企业。故土壤、地下水疑似污染物主要为:石油烃、苯酚、甲醛、锡及其化合物、氨氮、总磷、锌、铬、硫酸铜。
根据第一阶段调查,地块内存地块内工具房涉及割草机放置可能涉及石油烃污染物以及相邻地块的历史生产活动对本地块的土壤及地下水有潜在的污染风险,可能存在对本地块的污染影响,故需要开展第二阶段采样计划。
(3)土壤地下水初步采样监测工作
根据地块历史情况进行布点,采用专业判断的布点方式对土壤、地下水进行调查,并在本场地的东南侧绿地内(距本地块 150 米处,位于本地块上游,历史为农田,现状为绿地,该点位基本未受扰动)采集土壤及地下水背景样。
本次监测含对照点实际送检了 4 个土壤监测点,19 个土壤样品(2 个土壤平行样),4 个地下水监测井的 5 个地下水样品(1 个为平行样)。本次分析土样中的 pH、《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表 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基本项目)中所列 45 项基本项目、表 2 中的表 2 中的石油烃以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中的苯酚、锌、铬,外加甲醛因子;分析地下水中 GB/T14848-2017 中表 1 的 35 项指标(去除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总 a 放射性、总β放射性)、VOCs 类 26 项(除氯甲烷)、SVOCs 类共 11 项(VOCs 与 SVOCs 和土壤监测项目保持一致)以及石油烃、苯酚、甲醛和铬;地下水采样点和分析因子均与方案相同。
(4)评价标准
****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2),本次土壤评价标准执行《建设用地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13/T5126-2022)。
本次调查地块地下水评价标准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 IV类标准值、《**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 号,附件 5 **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美国环保署区域环境质量筛选值》地下水筛选值、《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中附录 H。
(5)调查结果分析
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显示,场地内土壤样品中的检测因子浓度与对照点土壤样品中的检测因子浓度基本一致,各检测因子均未检出或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13/T5126-2022)。
本调查场地内地下水样品中的检测因浓度与对照点地下水样品中的检测因子浓度基本一致,各检测因子均未检出或未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 IV 类标准值、《**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 号,附件 5 **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美国环保署区域环境质量筛选值》地下水筛选值以及《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中附录 H 部分有毒有害指标的饮用水标准的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