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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833190W | 建设单位法人:潘以伟 |
| 潘以伟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宁****工业园缑东三路10号 |
| 年产20t塑料制品及400万个工艺品项目(一阶段验收) | 项目代码:无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53-塑料制品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29-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宁****工业园缑东三路10号 |
| 经度:121.497710 纬度: 29.277670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6-06-01 |
| 甬环宁建〔2026〕19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6-01-26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4300 |
| 4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833190W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3********833190W | 验收监测单位:**科谱****公司 |
| 913********3182583 | 竣工时间:2026-06-20 |
| 2026-06-21 | 调试结束时间:2026-07-15 |
| 2026-08-1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10-19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www.****.com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20t塑料制品及400万个工艺品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400万个工艺品 |
| 本项目实行分期验收,本次仅为一阶段验收。经现场核查,注塑工艺尚未建设,塑料制品尚未生产;本次验收不包含注塑工序及塑料制品相关内容,待后续建成后另行组织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塑料制品 ①搅拌:PPA粒子、色粉按照一定比例投入搅拌机中进行充分搅拌混合。 ②注塑:将EVA粒子或搅拌后的PPA粒子通过注塑机注塑成型(产品主要为瓶筛和瓶盖),EVA注塑温度控制在170℃左右,PPA注塑温度控制在190℃左右。 ③粉碎:注塑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不合格品经粉碎机粉碎后返回注塑。 (2)工艺品 ①融化:石蜡、起酥油分别放入融化槽中融化为液体。 ②搅拌:将液态的石蜡、起酥油按一定比例投入到搅拌机中,添加一定比例的香精后搅拌混合。 ③点胶组合:采用点胶机将芯线与底座粘合在一起,然后根据工艺品造型要求将底座放入玻璃杯中。 ④灌装冷却:将混合好的液体灌入玻璃杯中,自然冷却凝固。 ⑤补灌冷却:由于工艺品在冷却过程中会出现中间凹陷的情况,将混合液通过补灌机进行二次补灌,确保工艺品造型符合要求。 ⑥贴标:在玻璃杯侧面贴上标签,标签为不干胶,贴标过程不产生废气。 | 实际建设情况:工艺品生产工艺说明: ①融化:石蜡、起酥油分别放入融化槽中融化为液体。 ②搅拌:将液态的石蜡、起酥油按一定比例投入到搅拌机中,添加一定比例的香精后搅拌混合。 ③点胶组合:采用点胶机将芯线与底座粘合在一起,然后根据工艺品造型要求将底座放入玻璃杯中。 ④灌装冷却:将混合好的液体灌入玻璃杯中,自然冷却凝固。 ⑤补灌冷却:由于工艺品在冷却过程中会出现中间凹陷的情况,将混合液通过补灌机进行二次补灌,确保工艺品造型符合要求。 ⑥贴标:在玻璃杯侧面贴上标签,标签为不干胶,贴标过程不产生废气。 |
| 本项目实行分期验收,本次仅为一阶段验收。经现场核查,注塑工艺尚未建设,塑料制品尚未生产;本次验收不包含注塑工序及塑料制品相关内容,待后续建成后另行组织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该项目注塑废气经收集后, 通过不低于15米排气筒高空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及表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融化废气、搅拌废气、灌装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 排气筒高空排放,执行《大气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排放标污染物准中二级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 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中表1、表2的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2019)特别排放限值。 该项目厂区内采用雨污分流制,循环冷却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的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厂处理达到《****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含2025年修改单)一级A标准后(其中COD、氨氮、总氮、总磷执行《****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69-2018) 表1限值)排放。该项目产生的废灯管、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置,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报批手续,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贮存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23) 等 要求;其余一般固废按**化、无害化处置,确保处置过程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加强内部管理,合理布局厂房,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隔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实行分期验收,本次仅为一阶段验收。经现场核查,注塑工艺尚未建设,塑料制品尚未生产;本次验收不包含注塑工序及塑料制品相关内容,待后续建成后另行组织验收。 本项目一阶段废气主要为点胶废气、融化废气、搅拌废气、灌装废气、补灌废气及油烟废气。 本项目点胶废气经车间通风排放;融化搅拌车间单独设置,融化搅拌产生的废气采用车间整体抽风后汇同经集气罩收集的灌装废气,一并经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一根27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补灌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光催化氧化+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一根27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 本项目一阶段严格实行雨、污分流排水系统,雨水经专用管网收集后排放,污水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有效避免了雨污混流污染。 本项目一阶段废水主要生活污水。 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隔油池预处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排****处理厂处置。 本项目一般固废室内贮藏,贮存场所地面已采用水泥硬化。危废暂存库单独设置,位于厂区南侧,约20平方米,暂存库门上已张贴危废库标识,暂存库内对应墙上已张贴所有危废的分类标识,暂存库内贮存场所地面已采取地面硬化、环氧地坪及托盘等防渗防漏措施,不同危废已分类存放。 本项目一阶段固废主要为废原料桶、废包装材料、废标签纸、废活性炭、废灯管及生活垃圾。 本项目废包装材料、废标签纸经统一收集后外售;废原料桶、废活性炭、废灯管经统一收集后交由********公司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时清运。 本项目一阶段噪声主要为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 本项目通过车间隔音墙、设备安装减震垫等方式,有效的减少了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
| 现场核查与资料复核,本项目在实际建设及生产运行阶段,对废气治理设施的内部设备串联顺序进行了局部优化调整,具体涉及两处:1、融化、搅拌、灌装工序废气治理设施,由环评批复原定的“一级活性炭吸附+光催化氧化”工艺调整为“光催化氧化+一级活性炭吸附”组合方式,相较原先方案,调整后的工艺能提升运行安全性、**活性炭使用寿命,减少废活性炭的产生。2、补灌工序废气治理设施,由原定的“一级活性炭吸附+光催化氧化”工艺调整为“光催化氧化+二级活性炭吸附”组合方式,相较原先方案,调整后的工艺显著增加了吸附装填量及容量,去除效果更为全面,且提升运行安全性、**活性炭使用寿命。除此之外,项目核心生产工艺路线未发生改变,污染治理设施的选型、设计风量、运行工况及关键参数配置标准均与环评及批复要求基本一致。本次调整未改变工艺原理,未变动排气方式,且通过排放监测数据核算,实际污染物排放总量未超出批复许可量,不构成重大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该项目完成后,全厂污染物外排环境量控制为:VOCs≤0.1t/a。 你单位应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一阶段实际排放污染物:COD0.026t/a、NH3-N0.002t/a、VOCs为0.04t/a符合环评审批总量控制指标建议值。 我司委托****(证书编号:浙环修总承包证E-1907)负责本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已基本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要求。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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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026 | 0 | 0 | 0 | 0.026 | 0.026 | |
| 0 | 0.002 | 0 | 0 | 0 | 0.002 | 0.0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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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04 | 0 | 0 | 0.1 | 0.04 | -0.06 | / |
| 1 | 化粪池 | 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25)间接排放浓度限值标准。 | 本项目一阶段严格实行雨、污分流排水系统,雨水经专用管网收集后排放,污水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有效避免了雨污混流污染。 本项目一阶段废水主要生活污水。 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隔油池预处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排****处理厂处置。 | 监测期间(2026年7月13日~7月14日),企业生活污水排口中的pH值及化学需氧量最大日均浓度值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最大日均浓度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25)间接排放浓度限值标准。 |
| 1 | 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等 | 融化废气、搅拌废气、灌装废气及补灌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食堂油烟废气中的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小型);厂界无组织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厂区内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的特别排放限值。 | 本项目实行分期验收,本次仅为一阶段验收。经现场核查,注塑工艺尚未建设,塑料制品尚未生产;本次验收不包含注塑工序及塑料制品相关内容,待后续建成后另行组织验收。 本项目一阶段废气主要为点胶废气、融化废气、搅拌废气、灌装废气、补灌废气及油烟废气。 本项目点胶废气经车间通风排放;融化搅拌车间单独设置,融化搅拌产生的废气采用车间整体抽风后汇同经集气罩收集的灌装废气,一并经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一根27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补灌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光催化氧化+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一根27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 | 监测期间(2026年7月13日~7月14日),本项目融化废气、搅拌废气、灌装废气治理设施出口中的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最大排放速率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臭气最大排放浓度(无量纲)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补灌废气治理设施出口中的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最大排放速率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臭气最大排放浓度(无量纲)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食堂油烟废气治理设施出口中的油烟最大折算浓度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小型);厂界无组织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标准,臭气最大排放浓度(无量纲)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厂内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的特别排放限值。该项目融化废气、搅拌废气、灌装废气及补灌废气排气筒间距小于两者高度之和,符合等效排气筒计算要求,以等效排气筒计算,则该等效排气筒中的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速率为0.025kg/h(该等效排气筒标准限值为42.2kg/h),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
| 1 | 隔音墙、减震垫等 | 厂界四周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本项目一阶段噪声主要为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 本项目通过车间隔音墙、设备安装减震垫等方式,有效的减少了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 监测期间(2026年7月13日~7月14日),该项目各测点昼间环境噪声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 1 | 该项目产生的废灯管、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置,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报批手续,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贮存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23) 等 要求;其余一般固废按**化、无害化处置,确保处置过程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 本项目一般固废室内贮藏,贮存场所地面已采用水泥硬化。危废暂存库单独设置,位于厂区南侧,约20平方米,暂存库门上已张贴危废库标识,暂存库内对应墙上已张贴所有危废的分类标识,暂存库内贮存场所地面已采取地面硬化、环氧地坪及托盘等防渗防漏措施,不同危废已分类存放。 本项目一阶段固废主要为废原料桶、废包装材料、废标签纸、废活性炭、废灯管及生活垃圾。 本项目废包装材料、废标签纸经统一收集后外售;废原料桶、废活性炭、废灯管经统一收集后交由********公司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时清运。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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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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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项目完成后,全厂污染物外排环境量控制为:VOCs≤0.1t/a。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本项目一阶段实际排放污染物:COD0.026t/a、NH3-N0.002t/a、VOCs为0.04t/a符合环评审批总量控制指标建议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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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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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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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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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