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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县人寿保险安置房建设工程 | 项目代码: | **** | ||
| 招标人: | 名称:**** | 代理机构: | 名称:**** | ||
| 地址:**省/**市/**县**北路169号 | 地址:**省/**市/**县大桥南路3号 | ||||
| 联系人:陈捷 | 联系人:张茜茜 | ||||
| 电话:0579-****3665 | 电话:0579-****5830 | ||||
| 标段(包)名称: | **县人寿保险安置房建设工程 | 标段(包)编号: | A330********059****1001 | ||
| 澄清、修改对象: | 招标文件 | ||||
| 澄清、修改内容要点: | 澄清通知内容:一、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内的部分内容修改如下: 1.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的专用合同条款中“12.2.1 预付款的支付”内容修改为: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价的10%(含工资性预付款,其中工资性预付款为合同价的1%)。 预付款支付期限: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工程预付款自第一次支付月进度款起,每月按预付款总额的20%逐月扣回,扣完为止。” 2.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中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增加以下内容: “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二、本次澄清、修改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矛盾之处以本次澄清、修改文件为准。;招标文件修改内容:一、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内的部分内容修改如下: 1.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的专用合同条款中“12.2.1 预付款的支付”内容修改为: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价的10%(含工资性预付款,其中工资性预付款为合同价的1%)。 预付款支付期限: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工程预付款自第一次支付月进度款起,每月按预付款总额的20%逐月扣回,扣完为止。” 2.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中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增加以下内容: “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二、本次澄清、修改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矛盾之处以本次澄清、修改文件为准。 | ||||
| 行政监督机构: | ****建设局 | 电话: | 0579-****7295 | ||
| 信息来源: | **省统一招投标交易平台(点击跳转) | 服务平台接收时间: | 2026-08-31 17:27:4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