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浦镇陶家湾村398号地块(以下简称“项目地块”)位于**省**市长**夹浦镇陶家湾村,地块东侧为香樟大道,南侧为河道,西侧为居民区,北侧为河道,总占地面积为4959m2。
项目地块历史至今为农田,农田主要种植各类蔬菜等季节性农作物。现拟规划为村庄建设用地,属《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部2023年11月22****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4)。
1.2 项目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前两项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根据《**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 号):“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为非敏感用地或者其土地使用权回收或转让、以及存在土壤污染风险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涉及该地块的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等活动的监督管理,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切实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湖环发〔2019〕31号):“涉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由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土地使用权人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地块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按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填写评审申请表,提交所在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由所在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自然**部门组织评审。评审通过,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由生态环境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评审意见。”
根据《长****规划局部图(2021-2035)长**夹浦镇陶家湾村398号地块》,项目地块规划为村庄建设用地,属《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部 2023 年 11 月 22 ****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4)。根据《**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 号)中“敏感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办发〔2020〕51 号)中所列居住用地(代码 07)、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代码 08)、公园绿地中(代码 1401)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和“第七条:符合以下情形的,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一)甲类地块,是指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的”,项目地块用途拟变更为敏感用地,因此本地块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以下简称“我公司”)受****委托,对该地块内土壤的环境现状进行初步调查,以判断该地块是否存在污染。
1.3 调查报告提出者、调查执行者、撰写者调查报告提出者:****
调查执行者、撰写者:****
受委托后,我公司通过资料搜集和现场调研的方式对该地块的使用情况等有关信息进行了收集与分析,初步判断本地块内不具有潜在污染风险,并通过表层土壤快筛检测进一步排除地块存在潜在污染可能性的区域;现根据调查结果,结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的要求编写了《夹浦镇陶家湾村398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1.4调查执行情况及结果
一、污染识别:
(1)场地历史调查:①调查地块历史上无工业企业生产活动,从未进行过任何工业生产活动,地块内没有涉及过工矿用途、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的情况;②地块内未有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及固废填埋等情况;③地块内无工业废水污染;④地块没有相关监测数据表明地块受污染;⑤未发现有工业污染的痕迹及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
(2)地块现状调查:现地块内主要为农田,中间存在一条道路。除此以外,地块内无地下管线、管道填埋等情况,现场踏勘时没有闻到明显刺激性气味,也没有发现地块内存在明显污染迹象;地块东侧为香樟大道,南侧为河道,西侧为居民区,北侧为河道,地块周边现状及历史不存在紧邻工业生产活动,相邻地块对调查地块产生污染的可能性较小。
(3)为进一步排除地块存在潜在污染可能性的区域,本次调查通过表层土壤快筛检测的方式了解项目地块环境质量现状。土壤快筛采样及监测工作于 2025 年 3 月18 日进行,采用随机布点法,结合本地块实际情况在地块内外共布设 7 个土壤快筛监测点,土壤快筛检测项目为挥发性有机物和 8 项重金属(镉、砷、铜、铬、镍、铅、汞、锌)。
经现场快速测**果可知:地块内砷、镉、铜、铅、汞和镍含量均未超过《土壤 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总铬、锌含量未超过**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33/T 892-2022)敏感用地筛选值,地块内快筛检测数据与对照点具有较好的一致性,快筛结果表明土壤无异常。
二、调查结论
根据《**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 号)第十四条规定分析,本地块属于甲类地块且原用途为农用地,并满足了“地块内及周边不存在有毒有害物质贮存或输送”、“历史上未曾涉及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废水废气排放、固体废物堆放、固体废物倾倒与填埋”的要求,同时经过现场踏勘以及历史资料收集与分析,确认了地块内及其周边未发生过生态环境污染泄露事故;地块内现状土壤颜色正常、无明显异味,不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迹象。根据现场快筛结果,光离子化检验仪和便携式重金属分析仪现场快速检测结果,土壤重金属未超标,地块内快筛检测数据与对照点具有较好的一致性,快筛结果表明土壤无异常。
综上,夹浦镇陶家湾村398号地块当前和历史上不存在潜在的污染源,相邻区域地块对本项目地块影响较小,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环境调查,调查活动可以结束,项目地块可作为第一类用地开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