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信息:调查地块名称为****五家殿地块,位于**市****五家殿村,地块四至:北至大洋中路、西至开发大道、**五家殿民居、南至柏叶中路;地块面积约为84760.53 m2;****中心坐标为:N 28.868167°;E 121.161353°。调查地块原****基地,拟规划为商务金融用地,土地兼容性包含070102等居住用地。根据《**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 号),居住用地属于敏感用地,属于甲类用地,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2、地块现状及历史:调查地块原以****五家殿小区为主;现为****五家殿拆迁区,地块内原五家殿民房基本已拆除,****活动中心、祭拜用房两幢房屋、停车场、钢****指挥部;现场未发现污染痕迹,无异味。
3、采样布点:本次采用系统随机布点法结合专业判断布点法在地块内共布设10个土壤采样点,4个地下水采样点;地块外西北侧150m处地下水上游设置1个土壤对照点及地下水对照点。
4、检测指标:本次项目初步选取《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规定的45项基础指标、pH、锌、锡、铬、石油烃(C10-C40)作为土壤分析指标;选取20种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15种毒理学指标、GB36600中45项指标、铬、锡、石油烃(C10-C40)指标作为地下水监测因子。
5、评价标准:本地块初步调查土壤指标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33/T 892-2022 中“敏感用地筛选值”作为本地块土壤污染筛查的评价依据;本次地下水质量按照《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IV类标准进行评价。
6、结果与评价:
针对上述检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得出结论如下:
(1)地块内土壤各检测指标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用地要求和**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33/T 892-2022)中敏感用地要求。
(2)地块内地下水样品指标检测结果除浊度、总硬度、硫酸盐指标外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标准值和《**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第一类标准。
(3)根据检测结果统计汇总,调查地块内外土壤检测因子满足《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33/T 892-2022)敏感用地筛选值;调查地块内外的地下水样品检测结果差异性较为显著,部分常规指标在调查地块内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标准;通过论证分析,总硬度、硫酸盐指标等属于理化指标,易受到区域本底值及人类生活扰动等;根据布点位置,总硬度、硫酸盐指标超标均位于W3点位,历史为人类生活区,在采样前有过拆除活动,历史用途及拆除活动均可能会对区域地下水造成扰动而导致指标升高。
根据《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中提及到的内容:地下水污染羽不涉及地下水饮用水源(在用、备用、应急、规划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地下水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IV类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等相关的饮用水标准时,可不开展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本调查地块区域内属于完备的人类生活集聚区,周边居民用水主要通过城市管网供水,不涉及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周边河道地表水功能区为工业、农业用水区,不属于地下水饮用水源(在用、备用、应急、规划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综合以上,本次地下水超标指标均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毒理学性质较弱,对本调查地块的后续开发利用较难产生影响。
7、总结论:****五家殿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在基于地下水不开发用作饮用水的前提下,满足商务金融用地的要求,无需开展下一步的详细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