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 | |
**** 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 永岩政责拆告字[2025]****001号 当事人:金林国,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30324********4778,住**省**县岩头镇西岸村,联系电话:158******88。 经群众举报,本机关发现西岸村村民金林国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县岩头镇西岸村南路14号进行加层建设并将开放的阳台进行封闭。为此,本机关于2024年7月24日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金林国为**县岩头镇西岸村南路14号户主,于1993年12月8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一层审批长18米,二层、三层审批长19米(南面阳台1米),四层审批长为10米,审批宽7.4米。1995年底完成主体建设,实际建设一层长18米,二层19米(南面阳台有1米),三层19米(南面阳台有1米),四层长为10米,南面宽度7.25米,北面宽度7.4米。2015年,金林国在原来四层所建房屋基础上进行加层建设到六层,并将开放的阳台进行封闭,并于2015年下旬竣工。2019年本机****测绘院对该建筑进行房屋面积测算出具工程测量报告。2024年本机关对该建筑现场勘验过程中发现房屋现状改变,再****测绘院对该建筑进行房屋面积测算,最新测算结果表明:该建筑原一层长18米,南面宽度7.25米,北面宽度7.4米,高3.3米,现建成长18.1米,南面宽度7.25米,北面宽度7.4米,高3.3米,违建面积0.725平方米。该建筑原二层长19米,南面宽度7.25米,北面宽度7.4米,高3.2米,现建成长19.45米,南面宽度7.25米,北面宽度7.4米,高3.2米,违建面积3.26平方米。该建筑原三层长19米,南面宽度7.25米,北面宽度7.4米,高3.2米,现建成长20.45米,南面宽度7.25米,北面宽度7.4米,高3.2米,违建面积17.61平方米。该建筑原四层长10米,南面宽度7.25米,北面宽度7.4米,高3.1米,现建成长20.9米,南面宽度7.25米,北面宽度7.4米,高3.1米,违建面积80.44平方米。该建筑第五层属于多建,现建成长15.8米,南面宽度7.3米,北面宽度7.4米,高2.8米,该层另建有棚房,面积27.39平方米。违建面积143.52平方米。该建筑第六层属于多建,现建成长12.3米,南面宽度7.3米,北面宽度7.41米,高2.5米,违建面积90.40平方米。原审批建筑面积410.7平方米,实测建筑面积815.15平方米。 涉案房屋位于**县岩头镇五尺、****社区建设规划范围(西岸村SZY-06-27地块)内,该区域建筑限高13米。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身份证照片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房屋于1993年的审批情况;3.谈话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在**县岩头镇西岸村南路14号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时间、地点、结果等事实;4.当事人房屋2019年工程测绘报告一份,现场勘验图五份,现场照片两张,2024年8月2号现场核查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房屋现状已发生改变及现状情况;5.《****政府关于同意实施**县岩头镇五尺、****社区建设规划的批复》及文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县岩头镇西岸村南路14号的建筑位于乡村规划区,以及区域建筑限高13米;6.现场复查记录一份,****机关发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未进行整改的事实;7.2025年工程测绘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建筑面积、高度、违法事实等。 本机关认为,金林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政府提出申请,由乡、****政府报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和《**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关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农****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住宅设****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村民也可以持前款规定的材料直接向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构成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事实。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7日责令金林国限期改正,违法当事人金林国并未按期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并非全部拆除,在执法适用裁量时应综合考量违法建筑情况、规划情况等综合进行判断是否适用拆除,执法决定应当符合比例原则。涉案房屋位于**县岩头镇五尺、****社区建设规划范围(西岸村SZY-06-27地块)内,该区域建筑限高13米。涉案房屋第4层房屋高度为12.9米,第五层、六层房屋已经明显超过了该区域的建筑限高,应当予以拆除,四层及以下部分建筑未超过该区域建筑限高,可以不用拆除。现本机关拟作出决定如下: 责令金林国自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拆除第五(含棚房)、六层违法建筑。 根据《**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四条和《**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的规定,****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由异议的,务必在收到本告知书后,****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力,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 2025年03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