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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编号:331********4815646283) | ||
许准字【2025】第017号 | ||
国****公司****公司: 你(单位)于 2025年3月14日 向本局提出的书面申请,要求办理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非投资类) 事项,本局依法进行了审查,根据 《**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凭相关缴费凭证,来窗口领取许可证(照、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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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