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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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中2.2详细审查标准“企业类似项目业绩”修正为:“2020年1月1日以来承接过的类似工程施工业绩 1 个及以上(类似工程指造价9000万元(含)以上的公用建筑工程(住宅和厂房除外),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如下:(1)中标通知书(经备案)、非招标备案表(经备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上述3种的一种或几种。提供的资料应能反映工程规模、造价的证明,如以上资料未能反映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可按不利于投标人的处理方法处理(以上资料提供原件扫描件,注明“经备案”的证明材料必须经备案,******中心不在中标通知书上盖备案章的,****中心-中标公告的网页截图+中标通知书)。” 二、招标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资格预审评分表》中“5项目经理业绩”中删除“在本单位任职期间”。
资格预审补充文件01-**广场(暂定名)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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