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心片F-08-01地块开发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4-12-24 | |
**县屿****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N)申报的《关于申请批复〈****中心片F-08-01地块开发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报告》及委托****编写的《****中心片F-08-01地块开发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等材料已收悉,项目代码为****。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三十二条、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和《**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之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中心片F-08-01地块开发建设工程位于**市****中心片F-08-01地块。地块东临规划河道、南临公望路、西临九都路、北临鸽巢路。项目总用地面积36741平方米,其中红线内永久占地35417平方米,红线外临时占地1324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107043.22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约77917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8100.53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29126.22平方米;容积率2.20,绿地率30.10%,建筑密度22.87%。本工程已于2024年11月开工,计划于2027年10月完工,施工总工期36个月。工程概算总投资9099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38305万元。 二、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一)主体工程选址、施工时序、施工布置、施工工艺、方法等基本符**土保持要求。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和界定基本合理。 (二)基本同意土石方平衡分析结论工程挖填土石方总量合计20.47万m3。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15.73万m(3含基础钻渣1.66万m(3折合泥浆4.98万m3),一般土方13.69万m3,表土0.38万m3)。工程土石方填筑总量4.74万m3(含表土0.53万m3,石方0.25万m3,一般土方3.96万m3)。项目区内自身利用0.21万m3,均为一般土方。工程借方4.53万m3(其中表土0.53万m3,一般土方3.75万m3,石方0.25万m3)来源于合法商购。工程余方15.52万m3(含基础钻渣1.66万m3(折合泥浆4.98万m3),一般土方13.48万m3,表土0.38万m3),其中剥离的表土运输至**县**新区五纵五横市政道路网工程作为该项目绿化覆土使用,钻渣及一般土方运输至******公司综合处置利用。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的内容和结论。建设期间如不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将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总量316.44t,其中新增水土流失量290.84t。 四、基本同意防治责任范围和防治标准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总计36741m2。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者为**县屿****公司。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二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2028年,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5%,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25,渣土防护率达到97%,表土保护率达到87%,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5%,林草覆盖率达到24%。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布局基本同意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工程建设中应将本方案新增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在施工图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予以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如下: Ⅰ区:主体工程防治区工程措施:雨水管网√,表土剥离√,绿化覆土√,雨水调蓄池√,透水铺装√;植物措施:景观绿化√;临时措施:洗车池,沉沙池,砖砌排水沟、管线开挖土石方临时防护。 Ⅱ区:施工临时设施防治区工程措施:场地平整;临时措施:砖砌排水沟√,泥浆固化设备√,泥浆沉淀池√,临时堆土场及防护(苫盖防护、填土编织袋围护及拆除),土质排水沟。(注:以上带√表示主体工程已设计,其余为水土保持方案新增措施。) 六、基本同意水土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622.54万元,其中本方案新增85.24万元应纳入工程总投资并确保到位。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浙价费〔2017〕104号规定,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米0.8元(不足1平米的按1平米计)。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面积为36741m2,因此本项目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为29392.80元,请你公司收到批复****总局****税务局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联系地址:鳌江镇昆鳌大道和鸽巢路交叉口税务大楼一楼,联系电话:0577-****2366。 八、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由我局负责监督检查和管理。项目投产使用前,你单位应依法自主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向社会公开,并向我局报备。****水保工作热线:0577-****9683。 (二)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报经我局批准。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三)严格控制和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域的扰动和损毁,项目建设产生的泥浆、土石等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指定地点以外的区域倾倒。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并在主体工程后续设计中做好水土保持设计,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将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监理纳入主体工程监理中,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同、质量、进度、资金的管理。 (五)按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并按季度向我局报告监测成果。 (六)施工期跨越汛期,在雨季和台汛期须做好防汛安全各项工作。 (七)本工程涉及其它管理事项的,请报有关部门批准。你单位如对本批复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提示单 **** 2024年12月20日 平水许(2024)148号关于****中心片F-08-01地块开发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