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高铁**配套市政道路**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由****建设的**市高铁**配套市政道路**工程,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公开)招标。于2024年12月20日****交易中心****中心公开开标。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委员会评定,推荐结果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
项目负责人:徐**,投标报价:****13385元,投标工期:900日历天
第二中标候选人:武****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艾 超,投标报价:****80822元,投标工期:900日历天
第三中标候选人:****集团****公司
项目负责人:唐家勇,投标报价:****14588元,投标工期:900日历天
评标纪要:
在资格审查评审时,****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类似工程为“**县鱼鳞塘路(**东路—海景路)工程”,但该类似工程无法在**或**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经不见面系统质询,投标人确认情况属实,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3(3)条款业绩证明文件要求中明确“类似工程以**或**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的为准,平台上无法查询的工程业绩不作为评审依据。”,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条款—(1)资格审查内容—第②条款规定,****委员会评审一致认定,否决其投标。
在资格审查评审时,****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类似工程为“金峨路(小江湖路—K1+690)项目”,但该类似工程无法在**或**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经不见面系统质询,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视为不予回复或确认。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3(3)条款业绩证明文件要求中明确“类似工程以**或**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的为准,平台上无法查询的工程业绩不作为评审依据。”,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条款—(1)资格审查内容—第②条款规定,****委员会评审一致认定,否决其投标。
在技术标符合性评审时,评标委员会技术专家组发现暗标编号****启动自动记录仪”出现彩色线条。评标委员会技术专家组启动询标程序,单独对暗标编号49#进行明标,明标后暗标编号49#对应为****集团****公司, 经不见面系统质询,投标人确认情况属实,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第3.1.5技术标制作暗标要求明确 “不使用彩色或艺术形式的字体、线条或图形”,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条款—(3)技术标评审内容—第⑦条款规定,****委员会评审一致认定,否决其投标。
在综合评审时,评标委员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22时20分,在**省**市**区三灶镇机场高架桥项目工地,擅自在夜间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现场有两台挖掘机在进行铺设水稳作业,于2024年11月19日被珠****人民政府以珠金三综办行罚字﹝2024﹞15号文处以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被列入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公布开始日期2024年11月19日,公布截止日期2027年11月19日。****建设局网站上,该单位因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于2024年8月20日被广****建设局以深建罚〔2024〕171号文处以行政处罚,该单位投标文件中并未提供相关材料,经不见面系统质询,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视为不予回复或确认。****委员会讨论,上述信息分别符合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信用评分中规定的“(a)及(b)条款”,本工程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3.1.2(8)项规定【(8)投标人应将企业、项目负责人半年内(自投标截止日起上溯半年)被县(区)****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公布期内的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等涉及评标资料在此提交,如投标人漏填相关资料且影响评审结果的,一经查实将作为本次投标的失信行为而被取消投标、中标资格。】,****委员会评审一致认定,根据本工程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10.1条款—(4)其他—第⒀条款规定,该投标单位投标文件综合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在综合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发现**市****公司在“**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和诚信平台”存在诸多“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如汇贤二路道路工程分别于2024年8月20日、9月24日、10月17日因故被相关执法部门作出处罚,且均发布在**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和诚信平台上,投标文件中并未提供相关材料,经不见面系统质询,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表示:“类似情况属于当地对于工程问题的异常情况的正常公示并,仅仅是“行为记录”而不是评标项要求的“不良信用”信息,****公司认为无需提供相关资料”。 ****委员会研究讨论,认为上述信息符合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信用评分中规定的“(a)条款”,本工程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3.1.2(8)项规定【(8)投标人应将企业、项目负责人半年内(自投标截止日起上溯半年)被县(区)****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公布期内的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等涉及评标资料在此提交,如投标人漏填相关资料且影响评审结果的,一经查实将作为本次投标的失信行为而被取消投标、中标资格。】,****委员会评审一致认定,根据本工程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10.1条款—(4)其他—第⒀条款规定,该投标单位投标文件综合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自 2024年12月23日始3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项目评标结果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向招标人提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单位名义加盖公章、个人必须署实名)。
招标人联系人:金先生,联系电话:0580-****950。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周钰翔,联系电话:0580-****557。
行政监督部门:****住建局,联系电话:0580-****509。
区政****管理科联系电话:0580-****313。
招标人:****
招标代理: ****
2024年12月22日